近日,农业农村部在回复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关于对农药企业分类管理适度搬迁工业园区的建议”时表示,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十四五”农药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农药工业向生产要素优势区域集中发展,持续推动农药企业分类入园管理。

农业农村部在回复中指出,农药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我国农药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产业聚集度低、生产布局缺乏系统规划,特别是一些老旧农药企业分散在城镇周边人口集中区,“化工围城”、“城围化工”问题日益显现,潜在环境安全风险较大,也不利于企业自身发展,引导农药生产企业进入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是大势所趋。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农药产业发展,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指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规范农药生产许可,分类引导农药企业向园区聚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农药生产企业进入园区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的化工园区内建厂。二是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三是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上述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已建和新建农药生产企业的发展问题,区分了化学农药、非化学农药、卫生杀虫剂生产企业入园问题,做到依法、科学、规范、有序推进。同时,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要求化工石化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布设。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农药制造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类型,新建农药制造项目应布局在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内。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十四五”农药产业发展规划,从农药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绿色生产等方面强化规划引导,优化农药产业布局,推动农药工业向生产要素优势区域集中发展,持续推动农药企业分类入园管理,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在回复“关于分类开展农药企业整治提升”的问题时,农业农村部指出,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农药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意见,进一步完善农药管理政策。针对代表提出的对农药生产企业实行红色、黄色、绿色三类管理理念,将在编制“十四五”农药产业发展规划时认真研究,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中禁止类、限制类、鼓励类三类管理政策,细化农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实施差异化管理,有针对性地引导农药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作者丨南方农村报任亚航

编辑丨农财君

审核丨杨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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