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咨询等工作机制,听取公众和的意见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三十条 对偷窃、破坏地名标志的,由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第二十八条 地名有偿命名应采取公开拍卖或直接投资方式进行,获得冠名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可用单位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名称命名,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命名手续

第九条 城乡地名总体规划要与城乡建设规划同步进行规划、发改、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修订建设规划时新提出的各类地名名称,应经同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列入地名命名规划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山西大同市违章查询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村委会和居委会名称,由乡(镇、街道)提出报告,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抄送市民政局备案

(二)一个县(区市)内乡、镇、街道名称;

教育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学校名称进行标准化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质监部门:负责对地名设标和地名信息服务中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及各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因地名更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更换相关证照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收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政工程施工需移动街路名标志牌的,住建部门应及时通知同级地名主管部门并妥善保管,避免街路名标志牌遗失或损坏,市政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山西省县级市排名复住建、规划和城市管理等单位,协助做好街路名标志牌所需电源的设置工作

(三)涉及本市两个县(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变更的,由相关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并协商一致,经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地名管理办法

4、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并带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原件现场交验,经社区、街道审核、盖章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八)在申报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向市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晋中市地名命名更名表》,也可通过市民政局网站下载正反面打印,并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的新名及其含义、来源等一并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全市的地名标志、标识应统一、和谐、规范地名标志、标识山西省安全教平台、布局、样式、规格、书写内容、图形符号的设计、技术标准、制作和设置,要按照国家标准《地名标志》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执行,并符合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

(三)乡(镇、街道)名称应与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统一

(二)指导、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地名总体规划

(五)标有地名的商标、牌匾、广告、印信等

第二十四条 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等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名标志包括各类行政区域界位牌、村名标志牌、街路名标志牌、楼门户牌、广场牌、桥梁牌、自然地理实体标志牌等

第十五条 地名作为社会共享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变更楼门户牌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山西省太原市地图不得私自对街路巷、居民区、标志性建筑等名称进行冠名为保证住宅区(楼)和大型建筑物立项名称与最终审批的地名保持一致,防止同类地名出现重名、谐音、名不副实情况,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在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后,应在申请办理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前,先向所在市、县(区市)地名主管部门进行地名咨询与沟通,领取《晋中市地名咨询沟通证明》后,方可作为所建项目名称进行宣传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可改可不改的或当地多数群众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得更改更改地名应随着城乡发展与改造,逐步进行调整

(三)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备案工作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向社会公布重要标准地名

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交通设施中的道路、山西省太原市安全桥梁、公交、公路站(点)等名称的申报;在道路两侧设置交通标志时,应使用标准地名;按照标准地名设置和管理公交、铁路、公路站(点)等交通标志;按照标准地名出版邮政编码簿等通信资料,涉及地名的,应送同级地名主管部门审定

(二)不得以人名和外国地名命名本市地名

(五)负责地名标志规划、设置(含楼门户牌编码、安装)等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审核、审批住宅区、非住宅区等项目时,查验申报单位经同级地名管理部门认定的标准地名或地名咨询沟通证明;对各类住宅区、非住宅区的竣工验收,应将地名标志的设置作为验收内容之一,并吸收地名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和产权证发放等相关事项时应使用标准地名

市辖区城市建成区市政山西晋中市违章查询公用设施的命名或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地名管理部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凡涉及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地名有偿冠名等内容,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 地名有偿命名

地名主管部门发现第十三条第(五)项专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地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或者建议该审批机关20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三)各类地名标志牌、交通指示牌、景点指示牌、公共交通站点牌等

(九)市、县两级地名主管部门将本条第(一)至第(七)项审批通过的部分重要标准地名在大众媒体上予以公布;市、县两级《标准地名使用证》、《门牌号码证山西省学校安全平台》分别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经地名主管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后生效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地、丘陵、平原、山(岗、口、峰、洞、谷、峪、岭)、关隘、河、湖、溪、沟、泉、瀑布、沙洲、湿地、滩涂及地形区等名称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水库、堤坝、名胜古迹、公园、纪念地及旅游地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和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水利部门:负责水库、河道、渠道、堤围、闸坝、电排灌站等地名的命名申报和地名规范化使用工作

发改部门:在计划立项及审批基建项目中凡涉及到地名命名、更名的,应督促建设单位将拟命名的名称报同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凭地山西省长治市名主管部门认定的标准地名或地名咨询沟通证明给予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第五条 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市辖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市)地名管理工作榆次区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管处协助市民政部门做好市辖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除市辖区城市建成区外的各自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

(四)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单位按业务管理权限负责设置和维护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建设,反映当地历史和地理特征,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3、申请人向市民政部门或所在社区领取并山西大同市违章查询填写《晋中市建成区门牌号码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也可通过市民政局网站(http:///sites/minzhengju/index.jsp)下载正反面打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大型建筑物未办理地名命名手续的,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到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补办地名命名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贯彻执行关于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地名命名论山西运城市违章查询证制度

第十四条 门牌号码使用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合并、分设等原因导致门牌号码变动,需到当地地名主管部门办理门牌号码注销、申领等相关手续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地名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发出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地名命名更名手续

第十六条 凡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六)健全和管理地名档案,建立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服务

1、申请人提供申请门牌号的建筑物所处方位简图、内部结构平面图、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为单位性质的,需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山西有哪些市条 地名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数据库,及时更新地名信息,保证地名信息的真实、准确市、县(区市)地名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协作,实现地名信息资源共享,可以通过设立地名网站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服务

(一)公文、法律文书

其他部门涉及市辖区城市建成区、榆次区、晋中经济开发区地名管理职能划分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市辖区城市建成区门牌编码分单、双号编制,东为双号,西为单号;南为双号,北为单号街、西街、大街、西大街和东西方向的巷从东往西编号东街、东大街从西往东编号路、北路、大道、北大道和南北方向的巷从南往北编号南路、南大道从北往南编号l型巷山西安全教育平台、里以较长的路面走向为主确定该巷、里的方向,l型巷、里两侧不按照单双号区分

(九)承办本级政府交办或授权委托的其他工作

(七)组织编纂和出版标准地名书刊和地图,审查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密集出版物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完整和民族尊严的,妨碍民族团结、含义庸俗和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的地名,必须更名;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将批准的重要标准地名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地名使用者在办理户籍、规划、建筑许可、房地产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广告审批等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标准地名规划、土地、住建和等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房产登记变更、户籍等相关手续时,应查验《晋中市地名咨询沟通证山西省晋中市地图明》或《晋中市标准地名使用证》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将标准地名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各项详规;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乡各类地名命名、更名有关事项时,应邀请地名管理部门参与规划方案会审;参与制定和城乡规划相适应的地名指导性意见,并规划好街路名标志牌设置布点工作;协助同级地名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督促新建、改建居民区、大型建筑物、道路、桥梁等工程项目建设部门和单位在规划建设时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标准地名

(二)涉及本市与周边设区的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变更的,由市民政部门与相关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协商一致,由设区的市人山西太原市交通违章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门:按规定保障地名管理所需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用字能反映其个体属性,通名用字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属性(类别)不得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具体技术要求,以国家民政部制定的技术规范为准

(一)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旅游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旅游地名称,按程序命名、更名;协调指导旅游地名称的规范使用工作;协助推进地名信息化服务

(七)市辖区城市建成区、各县(区市)新建道路、住宅区(楼)和大型建筑物的名称,应当在立项时向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预命名或标准地名、门牌编码

第七条 地名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山西省长治市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地名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地名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变更、发放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所涉及的地名应以标准地名为准用地方无标准地名的,应督促其尽快申报标准地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至第(五)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工商部门:企业登记或更改地址,其提供产权证明上载明的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应要求企业提供门牌证明,并注明原地址;在审定企业名称时,其组织形式涉及中心、城、广场等通名的,应先经同级地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标准地名;户外发布广告涉及地名的,必须查验相关的标准地名批准手续或地名咨询山西省大同市地图沟通证明

第十一条 下列名称不应重名或同音:

(三)一个乡、镇内的村委会、自然村名称;

(六)地名命名应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原则上不得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字形容易混淆的字,禁止用自造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

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四)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楼)、广场、桥梁名称;

第十八条 地名常用通名管理办法由地名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遮挡、污损、毁坏地名标志需要移动或拆除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地名主管部门报告

文化部门:负责文物古迹、纪念地等文化地名的命名申报和地名规范化处理工作;宣传报道地名法规、征求社会意见,及时山西阳泉市交通违章公布标准地名;对未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不予广告宣传

(五)国内著名的、省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新建和改建的居民区(楼)、街路巷、大型建筑物等,在规划建设时,应先予以命名

第十三条 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办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名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名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信息,同时抄告同级、住建、国土、工商、税务、邮政、测绘与地理信息等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其他编码方法

市辖区城市建成区门牌号码申请程序如下:

(四)市辖区山西安全教育平台网城市建成区、各县(区市)范围内标志性建筑和道路、桥梁、隧道等重要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工程项目建设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分别经市、县(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标志性建筑又称地标,是指某地方具有独特地理特色的建筑物或者自然物,是一个城市的名片市辖区城市建成区、各县(区市)范围内非标志性建筑和住宅区(楼)等一般性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工程项目建设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分别报市、县(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第八条 地名管理应从我市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对历史传承悠久、具有纪念意义或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名予以保护地名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尊重历史、照顾山西省运城市地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易记”的原则,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和更名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县(区市)、乡(镇、街道)等名称

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职责是:

部门:在办理户口、身份证件手续时,应按标准地名办理有关手续;在道路两侧设置交通标志时,应使用标准地名;负责向地名管理部门提供乡村警务图、户籍管理等相关地名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及个人,在以下范围使用地名时,均应正确使用标准地名:

(二)各种地名密集出版物:包括报纸、书刊、教材、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簿、交通时刻表、工商企业名录、广播、影视节目等

(六)市辖区城市建成区、各县(区市)门牌编码工作分别由市、县(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山西运城市违章查询组织实施

(三)属于市政公用的道路、广场、绿地、桥梁、隧道、涵洞、指向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也可以采取受益单位出资或从工程预算列支等方式筹措已建成的楼群、住宅区(楼)及其内部道路、楼门户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拨款新建楼群、住宅区(楼)及其内部道路、楼门户牌等建筑的地名标志所需设置、维护、管理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市辖区城市建成区楼群、住宅区(楼)内按区号、楼幢号、单元号、房间号逐级编码每一级分别从北往南编码,相同纬度的自西向东编码分区号可用数字、罗马字母、方位标识楼幢号、单元号、房间号用数字标识楼层号地下部分用负号标识房间号为楼层号加顺序号,每个单元每层只有3户以山西省晋城市地图下时,可用楼层号加方位名标识

市、县两级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民政部门牵头,发改、规划和城市管理、国土、住建、财政、、交通、工商、文化、旅游、林业、水利、质监、经信、教育、统计、史志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勘察、咨询、论证以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等形式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居民区、区片、开发区、街路巷、楼群(含楼、门、户号码)、建筑物、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等名称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地名主管部门按《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四)办理户籍、邮政业务,进行工商、税务、土地、房山西省长治市地图产登记及制作各类证照等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包括台、站、港、场、桥梁、隧道、水库、堤坝、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24日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办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八)依法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道路两侧门牌编码方法

第三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史志部门:负责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协助进行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经信部门:按照标准地名出版电话簿等通信资料,涉及地名的,应送同级地名主管部门审定

2、申请建筑物若为住宅区(楼),需提供所有楼、门、户详单及现有住户的名单,并加盖单位印章楼、门、户编码规则与本办山西省安全教育平台法第二十条规定不一致的,需提交新、旧编码对照表

(四)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统计部门: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无偿提供地名数据库建设和地名信息化服务相关的基础信息资料

(一)市辖区城市建成区、各县(区市)道路、楼群、住宅区(楼)及其内部道路、楼门户牌等地名标志分别由市、各县(区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同级住建、规划和城市管理、和财政等部门给予配合协助和维护

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申报和地名规范化使用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没有正式命名和准备更名的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大型建筑物等,可以进行冠名权有偿使用,但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山西晋城市违章查询十五条的规定冠名权有偿使用所得资金应专项用于地名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和晋中市委市政府《关于撤地设市后市、区机构调整和事权划分若干问题的意见》(市发〔200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二)公路沿线的桥梁、隧道、涵洞、指路标志牌、地名牌等标志,由交通、公路部门设置和管理;公路上的县界标志由交警部门设置管理;市境内铁路沿线地名标志,由管辖的铁山西省孝义市黑社会路主管部门设置和管理各专业部门所管辖的台、站、港、场、水库、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地名标志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设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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