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山西省就业见习政策问答三
< 山西省就业见习政策问答 11 问 见习人员应履行哪些权利义务? (1)遵守见习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 (2)做好日常出勤,遵守请销假制度; (3)认真履行见习单位交予的工作职责; (4)严格遵守见习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6)无法继续参加见习时,应提前3天书面告知见习单位,并在做好工作交接后,解除见习协议; (7)见习单位有以下行为,见习人员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或举报:一是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二是未按照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三是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工作的;四是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五是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12 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履行哪些职责? 组织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对就业见习单位和就业见习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组织岗位对接,进行岗前培训,做好见习工作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受理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13 问 各级人社部门应履行哪些职责?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的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就业见习政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情况;推荐上报示范见习基地;组织开展就业见习单位的检查及评估工作。 14 问 虚报冒领见习补贴资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对见习单位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单位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就业见习补贴,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5 问 如何申请就业见习? 单位申报就业见习岗位或个人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均可在线办理,进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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