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山西对有关荣誉人员发放一次性
自年10月1日起执行 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原劳模等荣誉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要求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 根据规定,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范围为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荣誉称号等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的计发比例×。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执行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规定。 同时符合多个相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按最高计发比例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可合并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但提高后比例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由工作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符合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省直、中央驻晋单位的工作人员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中央驻晋单位由主管部门管理的干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各市、县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本规定自年10月1日起执行。年10月1日至通知印发之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按原规定享受了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待遇的,要在清理后改按本次通知规定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来源:太原日报记者李晓并) (编辑:王伟婷) 赞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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