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儿童游乐园独自玩耍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孩子在儿童游乐园游玩时意外摔伤,摔伤时监护人并不在身边,事故责任是由孩子的监护人承担还是由儿童游乐园承担?伊宁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年3月的一天,伊宁市民都某带着3岁的孩子前往某儿童乐园游玩。玩耍期间,孩子不慎摔伤。当时,都某及工作人员均不在孩子身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肱骨踝上骨折、尺神经挫伤”,先后两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用1.3万元,由儿童乐园垫付。事后,孩子经鉴定伤残等级为10级。都某主张除医疗费用外,儿童乐园还应承担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费用,将儿童乐园诉至伊宁市法院。都某认为,在游玩期间,由于被告未设置警示标志以及安全保障设施,致使原告摔伤,应由儿童乐园承担全部责任。儿童乐园认为,园内设备设施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设有明显安全标语和安全制度,现场还安排有工作人员提示和维护秩序,且已告知要在监护人陪护下才能游玩。孩子受伤是因其监护人未在身边陪护造成的,儿童乐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无过错,原告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那么事故到底该由谁承担责任呢?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儿童乐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最大限度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事发之时年仅3岁,为无行为能力人。但事发之时,原告的监护人并不在原告身旁,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此酌情认定原告的父母承担60%的责任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遂判决:被告儿童乐园赔偿原告都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法官说法:经营者利用经营场地、设施和环境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应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消费者进入经营者的营业范围内,经营者应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措施和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应当筛选、评估、选择游玩项目的安全性,妥善看护未成年人,保障其人身安全。(通讯员张婷吴荣婷) 大家都在看 伊犁州部署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工作落实防灾减灾措施努力夺取全年农业大丰收来源:伊犁日报监制丨景德明审核丨邹文辉责编丨蔡立鹏编辑丨魏红梅张瑛伊犁零距离∣一个有深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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