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是以村委会为主体,村民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从法律上讲,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是村的权力机关,是村民直接参与本村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重大事项都应经过村民会议表决。但在实施过程中村民却没有实质性的决策权力,村务决策的公开度、透明度和民主化、程序化远远不够,因此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常常变为一种形式。
    近几年来,我们政协委员在忻州、吕梁、运城等农村调研中也发现了,由于农村人员的大量外流,使得村民自治流失了大量的精英和骨干,很多村成了“386199”部队,严重影响村民自治的效果。而且在村委会选举中存在上级指定人选、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经济实力较强的人通过不合规非正常手段当选的情况。所以,这种人当选后,必然会通过各种出卖村集体利益的行为对自己的付出进行索取、各地层出不穷征地纠纷和村务不公开,暗箱操作的问题,就是一个缩影。
    如何落实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呢,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坚持村民直选原则,保证选举民主公平。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和前提。要依法完善民主选举的制度和机制,严格按法律要求组建选举机构,进行选民登记,规范执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探索创新村委会成员选举、罢免的具体操作办法,坚持选举全过程公开透明。(二)坚持民主决策程序,保障农民切身利益。要真正让村民参与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扩大和明确民主决策的事项和范围,完善各种会议制度,规范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广开言路、广纳良言,提高议事能力和决策的科学性,保障农民切身利益。(三)坚持完善规章制度,有效约束自治行为。要把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按公开的程序、内容和时间落到实处。完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等规章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主管理制度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倾听群众的呼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信访工作的压力,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四)坚持搞好民主监督,定期考核评议干部。村委会要接受村民或村民代表的质询,引入对干部的考核评议、奖惩机制。在评议过程中坚持程序和方法民主化,评价结果公开化,将评议结果与村干部的薪酬待遇兑现和人员调整使用挂钩,完善村委会的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实行经济责任追究,严厉查处侵害村民利益的行为;保障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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