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完善的村级民主监督体系,是农村基层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要想让群众满意,就要做到村务、财务公开透明,让村民充分行使监督的权力,只有这样,村干部的权力才能在阳光下运行。
    当前,许多农村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虽然为推进村级民主监督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问题颇多。在一些农村,村级民主监督乏力,监督平台形同虚设,使得“村官”腐败案件不断攀升。一些“村官”滥用权力,已成为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如何完善村级民主监督方式,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关键是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惟此,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长治市郊区淹村
村务多年未公开 民主管理成空话

    村务公开,是指把本村涉及国家、集体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然而,长治市郊区黄碾镇淹村的村民们说,淹村几年来没有开过村民代表会和村民会议,村务一直不公开,村里的重大事项完全由村干部“一言堂”说了算,村民纷纷质疑,集体资产去向不明,民主管理成了空话!
    淹村位于长治市郊区漳泽水库边,是一个拥有300多户,1700多人的村庄。一位姓崔的老党员告诉笔者,该村自2009年村两委换届至今6年来,村集体各种收入上千万元,开始两年村里还粗略公布一下村收支情况,但公开内容不全面、不详细、不及时,完全处于应付状态,村民对此疑虑重重,意见很大。近3年来,村里几乎没开过党员会和村民代表会,村内的重大事项几乎从未公开过,也没有公开过村里的收支账目。
    村民崔金录接话说:“甭说公开了,就算有些事,在喇叭里喊一喊,让咱明白明白也行啊!”他告诉笔者:越是村务不公开,村民们越是不服气。1月22日上午,村民们听说村委会将村里的集体土地卖给了一位河南老板,建商品房,这项“暗箱操作”工程正在施工。200多位村民得知后愤然赶赴施工现场,阻止施工建设。村民们肯定地说,该项目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
    崔金玲告诉笔者,村里本来耕地就少,人均不足6分,可村里为方便使用,还留下70多亩机动地归村集体所有,分给村民承包,每亩每年要向村集体交200元承包费,而且这些机动地村委又以农户的身份办理了粮食直补,向国家套取粮食直补款,这笔款农户并未收到。崔金玲说罢,还特意拿出村里给她发的粮食直补登记册让笔者看。
    村民魏保安说:“近年来,因村务、财务不公开,村里经常发生村民与村干部“顶牛”的事儿,村里一些村民甚至还因此遭到威胁,闹得人心惶惶。村民们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村务公开,未得到有效解决。村民们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对淹村多年来不曾公开的账务进行审计,给村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运城市空港新区西里庄村
村里常年无会计 大事一人说了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要求,农村一级组织,要实行村务公开,让基层百姓看到阳光政务,从而做好群众监督工作。然而在运城市空港新区西里庄村,从2012年至今,村务、财务从未公开,党员和村民意见纷纷。
    西里庄村隶属运城市空港经济开发区社区办事处,地处于209国道边。本村有420多户,1700多人,9个居民小组,党员56人。
    56岁的党员王林成告诉笔者:“村里常年没有会计,财务几年都不公开了!”王林成的说法在上届村委委员相明义那里得到印证,他告诉笔者:村里的所有工程都是村委主任一个人说了算,根本不通过民主决策。
    今年1月22日,在该村第3居民组一块20多亩耕地上,大型挖掘机正在开挖土基,村民任金龙气愤地说:“这块地原本是上好的水浇地,每年栽种的西瓜远近闻名,听说村委干部已经将这片地卖给了一家驾校,可村民们却一点都不知情,看见地里有人在施工,问询后才知道地卖了,第3居民组的村民们至今蒙在鼓里。同组的村民赵和平对此颇有意见,他说不管卖给谁,村民总有个知情权,像这样暗箱操作,村务不公开,怎能信服村民。
    笔者在空港经济开发区社区办事处看到一份答复西里庄村村民反映村务不公开的“情况说明”,称2012年至2014年3年来西里庄村村委会“没有会计,无法出账,也无账可出”。
    村务、财务不公开,党员和村民意见颇大,村民们希望西里庄村村委会能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村务、财务公开,让村干部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实行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情况和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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