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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一则公告引起   年10月1日,原沁源县立信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与我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该公司租赁我村30亩土地用于洗煤厂建设,租赁期限为十年(即从年10月1日至年9月30日)。租赁期限届满前,年1月2日办理注销登记。   经查,立信公司的出资人为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长治分公司沁县公司(简称“沁县公司”),而沁县公司也已于年12月25日办理注销登记。作为沁县公司出资人和主管部门的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长治分公司也已于年2月6日注销登记。   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以及出资人或权利义务承继人不仅未对立信公司在所租赁土地上违法建设的资产和存放的物资依约处理,交还土地,也未支付实际占用我村委土地至今的租赁费用。   为促进我村的美丽乡村建设,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经我村召开会议研究后,现特公告如下:   一、“立信公司”与我村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已经期满,承租人应依据合同约定恢复原状,立即腾空土地交还我村。   二、承租人未交回前,应比照租赁费,按日承担我村土地被实际占有期间的损失58万元,直至腾空为止。   三、限承租人以及出资人或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立即结清占用期间费用,腾空交回土地。逾期未回复或未结清费用、腾空的,视为放弃租赁土地上的财产,同意我村按无主物或遗弃物进行处置。   四、我村届时将收回土地,对该土地另行对外出租。同时,造成我村其他损失的,贵公司应依法赔偿。   特此公告   沁源县交口乡官军村民委员会   年3月19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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