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普遍提高元,提高后,太原市六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首次突破元,达元;今年,全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5月15日,山西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发布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我省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转型综改确定的行动计划之一。省城月最低工资标准首破元

省人民政府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决定从5月1日起,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我省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元、二类元、三类元、四类元,依次调整为元、元、元、元,均增加元。调整后,省城月最低工资标准首次突破元。

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晋城市阳城县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两个类别,其余县(市、区)类别不变。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分配标准

省政府明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边缘“游离”的劳动者,涉及超市等批发零售业、饭店宾馆等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据分析,这些行业对文化水平要求偏低,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就业处于被动地位,再加上劳动者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因此一些人实际工资低于最低线。我省提高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将有利于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保障标准,不是分配标准,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工资的发放标准。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热线,或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资增长指导基准线为10%

年,我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增长上线为18%;增长下线为4%。该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山西省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实质上是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以此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协调增长,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我省各地将根据今年的企业工资调控目标,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企业确实困难可低于指导线下线

省人社厅明确,在不突破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的基础上,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竞争性企业,工资增长可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不严格执行工资指导线将被查处

按照规定,企业制定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从年开始,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已列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及检查范围。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但职工工资增长未达到工资指导线下线的企业,人社部门将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人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将对其信用进行严格监控,计入诚信评价档案,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我省把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不能增长;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要求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要按同比例扣减;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原则上不支持其评先评模。我省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规范分配秩序,维护职工合法报酬权益,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文字来源:山西晚报记者王斌

编辑: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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