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电动车要上牌了,互相转告!!
山西忻州:电动车要上牌了,互相转告!!
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出台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动车管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均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为二、三、四轮电动车,包括纯电动轿车、混合动力轿车、燃料电池轿车、轻型电动四轮货车、电动旅游观光车和残疾人三轮车等。第三条电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民为本、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区域限行、逐步减少”的原则。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电动车生产、销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销售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动车的整车质量、最高时速、制动性能等各项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牌照、驾驶证和道路通行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公布在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车产品目录。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非法生产、拼装、改装电动车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电动车行为,做好消费者对经营者虚假宣传投诉的查处工作。交通运输部门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依法打击并取缔非法营运车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上违规停放的电动车依法清理、查处,依法严厉查处电动车销售商家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残联负责加强对残疾人电动车的管理。其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第二章登记第六条二轮电动车(一)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车辆的来历凭证;3、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二)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车辆牌照。车辆牌照的编号规则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三)驾驶二轮电动车应当持有E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四)原有E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的,免收车辆牌照费;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取牌照工本费。(五)无车辆牌照及驾驶人无相应资质驾驶证的二轮电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六)鼓励车辆所有人为电动车购买相关保险。第七条三、四轮电动车(一)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车辆的来历凭证;3、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二)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三、四轮电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车辆牌照。车辆牌照的编号规则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三)驾驶电动四轮车应当持有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包括残疾人三轮车)应当持有D机动车驾驶证。(四)原有C2以上、D机动车驾驶证的,免收车辆牌照费;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取牌照工本费。(五)无车辆牌照及驾驶人无相应资质驾驶证的三、四轮电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六)三、四轮电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未列入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车产品目录的。(二)车架号、发动机号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三)拼装或者改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的情形。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号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购买、使用无合法来历证明的电动车;不得拼装电动车;不得改变电动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不得擅自改变电动车的车架号、电动机号。第三章管理第十条二轮电动车(一)在道路上驾驶二轮电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人年满18周岁;2、驾驶人随车携带驾驶证;3、按规定悬挂车辆号牌并保持清晰完好;4、在非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在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5、不得饮酒后驾驶;6、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7、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8、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其他规定。(二)禁止使用二轮电动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三)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第十一条三、四轮电动车(一)旅游观光车仅限于在旅游景区内通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景区管委会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管理。(二)四轮电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的右侧车道行驶;三轮电动车(包括残疾人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三)驾驶三、四轮电动车和残疾人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随车携带驾驶证;2、按规定悬挂车辆号牌并保持清晰完好;3、服从交通民警和其他执法人员指挥、管理;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和标志标线通行;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开启转向灯;行经人行横道时要避让行人;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四)禁止下列行为:1、非法从事营运或经营活动;2、非法生产、销售三、四轮电动车;3、驾驶拼装、改装、报废三、四轮电动车;4、在禁行区域或者限行的时段、道路行驶;5、酒后驾驶、逆向行驶、乱停乱放、抢行猛拐等;6、驾驶制动器失效的三、四轮电动车;7、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助力车;8、未满18周岁或者超过70周岁驾驶三、四轮电动车;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罚则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拒绝接受处罚的,依法暂扣车辆。具体处罚项目和标准为:(一)二轮电动车参照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进行处罚(见附件1《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理标准》)。(二)三、四轮电动车参照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进行处罚(见附件2《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理标准》)。(三)电动车驾驶人因超速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醉后驾驶、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横穿机动车道或人行横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电动车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动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在国家和省未出台相关政策前,我市电动车管理暂按本条例执行。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二轮电动车交通违法处罚标准(参照非机动车通行交通违法处理标准)2、三、四轮电动车交通违法处罚标准(参照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理标准)附件: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理标准.xls 该条例所称的电动车为二、三、四轮电动车,包括纯电动轿车、混合动力轿车、燃料电池轿车、轻型电动四轮货车、电动旅游观光车和残疾人三轮车等。 大家伙儿都在看: 人人收藏一份救命手册 欢迎右下方留言讨论 来源:忻州公安交警网 点击“阅读原文”,进入粉丝平台! 白癜风如何根治北京治疗白癜风好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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