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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的性质

马云和马化腾在成立企业之初,估计都没有想过阿里巴巴和腾讯能有今日之声势,但他们肯定希望将公司发展壮大。当几个人决定干一番事业的时候,至少要考虑3个问题: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是什么样的?股权怎么分配?这3个问题决定了组织里谁当老大,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任何一个组织,老大都决定了企业的方向和风格,也决定了企业的生死。

合伙制还是公司制:从三国到苹果

目前国内的商业组织形式主要有合伙企业制和公司制,这代表两种不同类型的资源组织方式。合伙企业的基本依据是《合伙企业法》,依赖于合伙人的相互信任。公司的基本依据是《公司法》,是基于资本的合作,尤其是股份公司。所以我们一般说合伙企业是“人合”,主要看“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公司是“资合”,主要是资本的合作。随着组织形式的变迁,“人合”的味道往往会逐渐变淡,“资合”的气息更加浓郁,也就是常说的“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

比如东汉之后三国中的蜀国,就像是一个典型的合伙企业。桃园结义的刘备、关羽、张飞是最上层的合伙人,互相之间拥有最信任的兄弟关系。其中刘备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关羽和张飞属于“有限合伙人”,诸葛亮、赵云等人则是刘备为了经营合伙企业找来的职业经理人,尽管诸葛亮“智近乎妖”,赵云“两扶幼主”,他们都无法替代关羽和张飞在刘备心中的位置。所以关羽败走麦城被杀后,刘备基于这种合伙关系,于公于私都要替他报仇,否则“合伙企业”的关系就无法继续。即使诸葛亮、赵云苦劝,刘备也执意要攻打东吴,导致兵败身死,彻底断送“联吴抗曹”的战略规划。由于西蜀和东吴无论是地盘、人口、资源,还是兵力都无法与魏国单独抗衡,所以一旦这一战略被打破,西蜀和东吴就只有经营失败的结果。

苹果公司则是典型的公司制。虽然创始人乔布斯很厉害,在推出iPod、iPhone等系列产品后,为苹果赢得了口碑和业绩的“戴维斯双击”,但他也曾被公司董事会无情赶走过。苹果公司成立于年,乔布斯和沃兹尼亚克(StephenWozniak)等人是创始人,马库拉则是他们的天使投资人。年,由于乔布斯主管的部门业绩太差,董事会认为乔布斯“目光很长远,可以达到英里,但他却看不见每一英里的详细情况,他不明白只有走好每一英里,才有可能达到英里。他天才般的商业头脑是因为他的目光长远,之所以衰落也是因为他的目光长远”。最终,乔布斯输给了自己亲自从百事可乐请来的CEO(首席执行官)约翰·斯卡利(JohnSculley),众叛亲离,被董事会赶出苹果。但年,事情出现戏剧性的变化,乔布斯的动画工作室皮克斯制作的动画片《玩具总动员》名声大噪,苹果则在与微软的PK中成了“弱鸡”。资本从来没有隔夜仇,于是苹果董事会又将乔布斯请了回来。后面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乔布斯开启了苹果的帝国时代。

从西蜀和苹果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合伙制与公司制的巨大差异。这种根本性的差异也奠定了合伙制与公司制各自的优势和劣势。

合伙企业:合伙人要像兄弟一样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这里对合伙企业的定义是“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既然要共同劳动,自然要互相充分信任。信任建立在对“合伙人”了解的基础上,如果只是单纯的资金合作,那只能说是各取所需,而非信任。

合伙企业并不是法人组织,一般分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以及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不同的合伙企业类型在适用领域、出资、入伙、合伙事务管理、转让合伙份额、退休、风险承担、收益分配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实际上,由于合伙企业的核心基础在于人际互信,因此,其制度设计非常灵活,通读《合伙企业法》,最常看到的字眼就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问题大家一起谈,除了法规有硬性规定的,其他都可以自行协商。

表1 不同类型合伙企业比较

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其各自的特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几乎是对等的。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合伙人在资源、专业能力等方面都差不多,就像“1+1=2”。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最多风险,享有最多权利;有限合伙人则承担有限责任,享有有限权利。这种结合形式的背景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拥有不同的资源或能力,但普通合伙人拥有的能力更为核心。或者有限合伙人不愿意承担太高的风险,于是双方进行能力和资源上的互补,就像在1后面补个0得到10,两者谁也离不了谁。

举个例子,在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的时代,海上航行的风险非常大,当然,收益也很丰厚。要完成海上航行,哥伦布需要几个核心的搭档,比如大副和二副,他们的风险差不多大。所以哥伦布、大副、二副等人适合以普通合伙的形式来组织探险船队,所谓“苟富贵,勿相忘”。但是,一支探险船队还得有船、船员、各种物资等,这些都需要资金去采购。哥伦布等几个穷光蛋没有资金,而恰好西班牙女王“穷得只剩下钱”,于是她决定投钱给哥伦布搏一下。对西班牙女王来说,这点钱只是她的“买菜钱”而已,最差的结果就是少吃几顿大餐,运气好点开辟新航路,女王陛下不但用“单车”搏到了“摩托”,还可以自称“天使投资人”。但是很显然,尊贵的女王陛下不可能跟着哥伦布一起去探险,所以她乐得让哥伦布主持探险事业,但要求如果发现金银财宝,要分一杯羹。所以,西班牙女王很适合当有限合伙人。

事实上,合伙制就是为了应对这种高风险事业而诞生的。据说,在中世纪的欧洲,为了应对海上贸易的高风险,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已经非常发达。

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则是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一种妥协。普通合伙是“不管谁挖的坑,大家都要一起背锅到底”,有限合伙是“有人只背一部分锅,有人背锅背到底”,特殊普通合伙则是“谁挖坑,谁就背锅背到底”。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如果有客户造假,负责项目的合伙人却被客户陪着“夜夜笙歌”,没有查出或故意放过其中的可疑之处,别的合伙人自然不愿意背这么大的“锅”;反过来,会计师事务所的CPA(注册会计师)都靠专业技能吃饭,并且这些专业技能还有一定门槛,在向客户提供这些专业技能时,个人的业务能力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具有很高的独立性,与会计师事务所本身的关系反而不大。所以,很多合伙人都有固定的客户群体,带着客户“加盟”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出了事,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立刻“断臂求生”,当年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即是如此。

公司:人不在牛,有钱就行

与合伙企业相比,公司是正式的法人组织。合伙企业的游戏规则主要靠合伙人自己协商,公司的游戏规则主要靠监管制定。监管既要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又需要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和风险。显然,这种游戏规则也会与时俱进。

公司制的游戏规则,在《公司法》及其解释之下,最核心也是最基础的玩法在于有限责任(不考虑某些特殊情况下有限责任被打破),公司的出资人只需要对出资额承担责任,只要这部分责任已经履行到位,哪怕“洪水滔天”,也与自己无关。

举个例子,张三和李四很看好某个区块链项目,决定各自出资50万元,成立PPT有限公司来开拓这项事业,两人一共投入万。但后来由于没能成功ICO(首次币发行),PPT有限公司亏成“黑洞”,无法偿还债权人提供的各种借款万元。在公司制的游戏规则之下,即使PPT有限公司最后破产清算,债权人也无法要求张三和李四偿还PPT有限公司未能偿还的部分;反过来说,张三和李四最多也就各亏50万元。这就是有限责任,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进行风险隔离,公司成为独立“法人”,赚钱了皆大欢喜,成了烂摊子也不影响股东另起炉灶,重新做人。

如果说合伙企业更偏向于熟人之间结伴打天下,公司制则更偏向于以利益为基础的相互榨取剩余价值。熟人总是有限的,虽然社会学理论告诉我们,最多通过6个人,我们就可以跟特朗普聊个天,但每隔一层,这种熟悉关系和信任程度就会指数级下降,所以合伙企业的规模很难做大。反之,公司的基础在于利益聚合,天下熙熙皆为利往,利益是所有人的公约数,所以只要某件事有利可图,公司的规模就可以一直扩大——如果不考虑交易成本的话。

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公司的规模越大,股东数量就越多,但实际上对公司进行管理的人只能是那么几个,不可能所有股东都来管理——真要这样做,这家公司可能一年到头都在开会吵架——所以只能民主集中制,谁出钱多,谁的话语权就大。于是,这位掏钱最多的人或者他选定的代理人,相当于受全体股东的委托来管理这家公司,但是这个人或其代理人与其他股东,甚至是代理人与他之间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这是典型的委托代理问题。

公司的游戏规则对此已有约定,出发点是保护掏钱人的利益。规则约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架构,来进行公司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当然,任何规定都是不完备的,就像篱笆编织得再紧密,总还是有洞。所以江湖传说,每隔那么几天读一次《公司法》,总会有些“心得”。

合伙制vs公司制:灵活运用才是王道

假如我们将“人”和“钱”放在天平两端,左端是“人”的结合,那就是合伙企业,右端是“钱”的结合,那就是公司。从天平左端到右端,依次是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越往右,人的味道越淡,钱的味道越浓。随着这种变化,出资人之间自行约定的空间相对越来越小,监管制定的游戏规则越来越多;组织对出资人的容纳性也从封闭转向开放,从原来的熟人关系到只需要用资金投票。

表2 合伙企业vs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合伙企业由于不被视为法人,在税务上相当于透明体,也就是所谓的“先分后税”——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税,而以其合伙人的性质来缴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则按个体工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站在最终出资人的角度,则公司制存在双重缴税,而合伙企业只须缴一次税。所以很多时候,合伙企业相对公司会有一定税务上的优势。

年,中国平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的股票终于进入全流通时代。1.9万名平安员工本来都很高兴。因为他们一共持有8.6亿股股份,平均下来每个人可以套现超过万元。但是当他们知道要交两次税后,心情就晴转多云了。由于这1.9万名员工通过“信托+公司”嵌套的模式持有中国平安的股票,当他们套现时,在公司层面,要先交一笔25%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分红到个人时,还要再交一笔20%的个人所得税。算下来,拿到手的钱差不多要打6折,真是亏大了。

但这也不是绝对。合伙企业在涉及并购重组时反而没有优势,因为它无法使用特殊税务重组的有关政策。

一般来说,只要不涉及并购重组,合伙企业在税务方面确实更有吸引力,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不只是税务,还有其他诸多考量。合伙企业与公司均有各自的优势与缺点,各自适用于不同的场景。因此,聪明的人往往将其混合搭配,物尽其用。比如目前在国内,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点,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较少出资撬动有限合伙人的大量出资、但仍将决策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加上税务灵活,因此被广泛用于持股平台、投资基金的搭建。

以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科环保”)为例,其为激励核心员工设置了持股平台紫创投资中心,将激励对象全部纳为紫创投资的LP(有限合伙人),由实际控制人李木子担任GP(普通合伙人),这种结构可以获得诸多好处:激励对象可以享受股份增值的财富,而实际控制人仍然控制着这部分股份的投票权;激励对象的调整不在股份公司层面进行,可以规避新三板的诸多限制,更为灵活自由;紫创投资在税务上也更为灵活(图1)。

图1 紫科环保的有限合伙持股平台

实际控制人李木子担任GP,对外执行紫创投资的合伙事务,行使股份公司的股东权利,也承担无限责任风险。问题来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那么普通合伙人如何规避这种无限责任?聪明的人肯定想到了——由公司来充当普通合伙人的角色,通过多搭一层,来隔断实际管理人的风险。

图2 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结构

分析一下财政部主导成立的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该基金总规模60亿元,这是一个结构上很简单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是财政部、深圳中小企业服务署等机构,共出资99%,普通合伙人是深圳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其第一大股东,持股49%),出资比例1%。从这只基金的架构里可以看到有意思的几点:LP的出资占整只基金总份额的绝大部分,GP的出资额仅仅是象征性的;LP不参与基金的日常运作,实际的投资决策由GP来负责,因此,LP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GP承担无限责任,不同出资人的风险、收益、权利互相匹配;对于实际的GP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门成立一家子公司来担当基金的GP,实际上阻断了前述的无限责任风险。

再看个例子。根据有关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数量有上限,其中公司型基金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型不得超过50人(如为股份公司型则不得超过人),有限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基金不得超过人。假如GP希望采用有限合伙型基金来降低税负,同时LP的数量又超过50人,那该如何设计?

根据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4款: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亦即只要将上层的投资者设计成合格投资者,就可以只算一个投资者,而这一个合格投资者实际上可以再包含50个LP。

如图3所示,通过两层的合伙企业架构,就可以突破合伙企业50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型基金A的合伙人中包括合伙企业型基金B(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其他投资者(假如按48人计算)。而在合伙企业型基金B中,除了基金管理人,最多还能有49个投资者作为LP。通过两层结构,可将投资者数量增加至97人。当然,每一个LP都可以设计成合格投资者,这样可以进一步增加投资者数量。由于LP处于不同层级,但每个LP的预期收益可能是一样的,合伙协议就要有相应的变化,以确保LP的预期收益一致。

图3 两层的合伙企业基金架构

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混合使用不同组织形式的优势。我们可以给出一个组织的经典架构(图4):在万众创业的今天,胡悠响应号召,决定召集几个小伙伴一起创业做一个大项目,在5年内将企业做成“独角兽”,然后IPO、迎娶“白富美”、走上人生巅峰。假如不考虑胡悠的各种特殊需求,那么他可以按下面这个组织架构来开始他的创业征程。

图4 经典的组织结构

在这个组织架构中,ABC股份有限公司是整个运作体系的核心(站在实际控制人胡悠的角度,当然一开始并不需要将ABC公司设置成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即可,等到IPO时进行股改),也就是IPO或其他资本运作的平台。

对高管或核心员工的激励则通过B有限合伙企业来实现(假如ABC股份有限公司是新三板企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规定纯粹的持股平台不能参与定增形式的股权激励,但实际上这条规定很容易规避),胡悠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控制B有限合伙企业。

实际控制人胡悠既可以通过A有限公司来持有ABC公司的股份,也可以直接持股,如果ABC股份有限公司有后续的资本运作,则胡悠通过A有限公司来持有股份更加有利。通过A有限公司来持股,相较于直接持股还有一个好处,可以规避“黑天鹅”带来的风险——假设跟胡悠一起创业的小伙伴中有一个姑娘,他们天天一起加班奋斗,日久生情终于结了婚,胡悠将ABC公司1/4的股份送给了这位姑娘。如果两人能一起白头到老那就最好不过,一旦两人相看两生厌,又不能做到“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这种情况下,两人是通过A有限公司持股还是直接持股,就有很重要的差别。如果是通过A有限公司来持股,胡悠虽然送了1/4股份给姑娘,但依然能控制A有限公司,两人即使撕破脸,也不会影响到ABC公司的控制权;如果两人是直接持股,姑娘的1/4股份就很有可能影响到ABC的控制权归属,搞不好,胡悠就会被扫地出门。在这方面受到最惨痛教训的当属土豆网创始人王微,他与前妻杨蕾的婚变直接导致土豆网IPO进程被暂停,虽然最终土豆网还是在纳斯达克上市,但却“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错失大好时机,以至于催生了著名的“土豆条款”——一些投资机构在看项目时会考察实际控制人的婚姻状态,以规避可能产生的“黑天鹅”。

C有限公司和D有限公司则是根据ABC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业务单元划分的业务型公司。将不同的业务划分至独立的公司,一方面有利于管理上的独立核算、考核等;另一方面,如果要对业务进行重组,也可以很方便地进行,在业务管理上更具弹性和空间——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剥离、合并或重组等。

当然,应该采用怎样的组织架构,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需要根据具体应用场景和预定目标来灵活设计。正所谓运用之妙,在乎一心。

企业的控制权

一个好汉三个帮,胡悠创业自然少不了兄弟抱团。作为创业者,胡悠已经有了一个点子,推敲了自己的商业逻辑,连准备讲给投资机构的故事都已经想好,迈向星辰大海的征途已经开始了第一步。但胡悠马上遇到了问题:公司的股权要怎么分?

很多人觉得,一起创业的都是兄弟,平分才能让伙伴团结一心。但真相往往很残酷,平分是最差的处理方式。即使是桃园三结义,当皇帝的也只是刘备。“平分天下”可能导致的悲剧,在雷士和吴长江的身上得到了应验。

年,吴长江和高中同学杜刚、胡永宏喝完酒后决定创业,成立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之后公司名有变化,以下均简称为“雷士”),三人的股权比例是吴长江45%,杜刚和胡永宏各自27.5%。由于吴长江本人能力出众,又很讲义气,带领雷士“攻城拔寨”,营收每年都实现了%以上的增长。2年,三人的股权进行了一次调整,由雷士向吴长江支付万元,三人股权均分为各33.3%。据说,这次调整是吴长江主动提出的。由于公司很赚钱,他的分红多过两位兄弟,于是他为了照顾兄弟感情就调整股权比例以“三分天下”。即使是这样,兄弟间的情谊还是出现了裂痕,以至于随后吴长江不得不离开雷士,将公司交由胡永宏打理。但胡永宏斗得过吴长江却斗不过竞争对手,其治下的雷士问题频出,导致公司增速下滑,人员流失,于是吴长江在3年回归雷士。

5年,由于经营理念不合,杜刚和胡永宏根据公司章程,要求吴长江退出雷士,代价是支付吴长江万元。但戏剧性的一幕是,由于雷士的供应商和经销商们抵制杜刚和胡永宏,结果反而是他们二人离开雷士,吴长江一共支付两人1.6亿元,其中首付1亿元,6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万元,如吴长江未能如期支付,对方将有权拍卖雷士品牌及资产。

吴长江应该怎么也不会想到,当年的义气却为自己带来了巨额负债。更要命的是,就像很多老板一样,他还碰上了一名“职业”的财务顾问亚盛投资公司总裁毛区健丽。在她的引荐下,吴长江“病急乱投医”,接受了软银赛富的阎焱投资。按照雷士5年多万元的净利润,8.8倍市盈率,估值4亿多元,阎焱投资2万美元,持有雷士35.71%的股权,并且在董事会中占据3个席位,吴长江却只有2个席位。在这样的结构下,雷士成了阎焱的雷士。

吴长江也想反抗。8年,雷士为了优化股权结构引入高盛集团。高盛投入万美元,持股9.39%;阎焱也跟着增资万美元,稀释后的股权比例为30.73%,而吴长江无力增持,股权比例只剩下29.33%,阎焱反而成了第一大股东。随后,雷士于年在香港上市,年阎焱又将施耐德引入雷士,成为其战略投资者,吴长江被进一步边缘化。年,吴长江再次被赶出雷士,想留不能留的吴长江不得不表示,“不想下船,但被逼下船”。

吴长江的厉害之处在于,这一次,供应商和经销商们又站在了他的背后。年6月,吴长江再度回归雷士。俗话说,事不过三,被赶走两次的吴长江吃一堑长一智,决定先下手为强。于是他找到德豪润达的老板王冬雷入股,并说服当时的施耐德中国区总裁朱海支持自己。在这样的联手打击下,阎焱离开了雷士。但前门驱狼后门进虎,王冬雷也不是善茬。德豪润达买下吴长江持有的雷士18.6%的股权,辅以二级市场收购股权的方式,成为雷士第一大股东。同时,德豪润达向吴长江增发股权,让吴长江成为德豪润达第二大股东。这么一捆绑,不管在雷士还是德豪润达,吴长江都成了老二。王冬雷成了大股东之后,便开始主导雷士与德豪润达的深度捆绑整合。虽然吴长江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他在雷士的股东大会上已经没有话语权,彻底失去了斗争的资本。年8月,雷士发布公告称CEO吴长江“下课”,这是吴长江第三次遭到驱逐。而这一次,供应商和经销商们都选择了沉默。更惨的是,吴长江还被指控挪用企业资金。年12月,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吴长江有期徒刑14年。

作为创始人,他终于失去自己一手创建的“江湖”。

吴长江的悲剧在最初创业平分股权时就已经埋下了引子。之后他每次进行股权调整、引入外部机构,原本都是希望填好之前的坑,没想到却给自己挖下更大的坑,直到最后将“亲生儿子”拱手让人,自己也身陷囹圄。为什么吴长江一开始要平分股权呢?无非是觉得人性善良,大家都是兄弟,何必为了一点阿堵物寒了兄弟们的心。显然,吴长江在业务上很厉害,但却没有明白,在资本的游戏中,永远不要考验人性。

那么,以前人为鉴,胡悠该怎么分配自己的股权?一个基本的原则是,至少在经过2~3轮稀释后,胡悠还能在公司里有话事权。话事权取决于几个黄金数字。

股东会:股权比例的黄金数字

先不考虑多层的组织架构,只考虑在单一的组织形式——公司中,控制权如何体现。公司设立首先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其次是公司的章程。公司的权力组织一般是两个,股东会和董事会。当然,还有一个监事会,不过小型公司往往不设立。股东会主要用于全体股东表决解决公司特别重大的事项。董事会则是股东会的常设机关,管理公司日常业务,管得好了工钱不少,管得不好只能滚蛋。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和责任都已经写在《公司法》里了。

首先来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决定公司的生死。《公司法》作为基本规范,也对股东会的“玩法”进行了约定。股东大会的决策机制很简单,资本多数决,通俗点说就是谁出资多谁说了算(不考虑累积投票制等特别规则)。这当然不是最好的选择,但却是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最容易量化形成标准。《公司法》对出资多少有多少话语权,做了详尽的规定。

(1)67%。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特殊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就好比公司的宪法,因此有67%的股权就等于有了随时“修宪”的权力。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也是公司的大事,只要这么一折腾,公司内部的游戏规则就会完全变样,所以67%这个比例是“大杀器”。持股比例高于这个数字的股东基本上想干啥就干啥,是公司的“霸道总裁”,别的股东只有干瞪眼的份。

(2)50%。

《公司法》规定,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除了上面说的需要67%表决权的事项,有50%以上股权比例就能对其余所有事项做出表决。公司发生增资、减资等特殊事项的机会毕竟比较少,所以只要股东持股50%以上,除非有特别约定,基本上也算是控制了公司。

此外,在会计处理上,除非有相反证据,超过50%的股权比例一般会被认为构成控制,从而需要合并财务报表。

(3)34%。

这个比例是对67%的反推。假如股东持有34%的股份,那么前面所说的特殊事项,只要你不支持,就可以把它给否决了。这个比例可谓“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不一定能把事办成,但可以确保事情办不成。

(4)30%。

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即如果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触及30%这个比例,就不能再悄悄购入,只能向所有股东喊一声:“我要买股票啦。”这架势给收购方的压力很大,所以除非收购方有战略目标,一般不愿意这么折腾。

(5)20%。

一般来说,股权比例超过20%,会被认为对公司存在重大影响。当股东与其投资的企业从事相同行业,而其投资的企业又准备IPO时,如果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20%,容易被认定为同业竞争,可能需要进行处理。

(6)10%。

《公司法》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39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40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条)

简单来说,持股10%以上的股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主持股东大会,也可以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当然,如果是新三板企业,持股10%以上的股东会被曝光。第一次变动股权比例触及10%及后续变动触及5%的倍数的,都需要披露其权益变动。这不符合很多人“闷声发大财”的传统理念,所以很多人会选择尽量规避。

(7)5%。

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般会被视为关联方。如果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股份变动需要被披露和约束,容易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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